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25执3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和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繁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真田,寿阳县乡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闫文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和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晋0725民初661号民事判决书、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07民终123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未主动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和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5703.2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凌雪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原睿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