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华泰实验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昕展气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华泰实验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3民初5051号 原告:广州昕展气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创启路63号创智18号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金华泰实验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道曙光社区中山园路1001号TCL科学园区E4栋100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昕展气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金华泰实验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广州昕展气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支付第一期款项为由,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昕展气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昕展气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41元,由原告广州昕展气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 婉 zdqz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