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424执9号
申请执行人咸阳享锐农机有限公司。机构代码:55936187-8。
法定代表人于萌萌,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咸阳享锐农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的(2016)陕0424民初3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选柱支付借款本金744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166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04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但***拒不到庭,规避执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工商登记,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陕0424执9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重新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国利
审 判 员 李 星
代理审判员 袁 飞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 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