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享锐农机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4民初214号
 
申请人:咸阳享锐农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萌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未来,陕西五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三原瑞洁食用菌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
被申请人:**,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咸阳享锐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三原瑞洁食用菌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咸阳享锐农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55000元的财产或等额银行存款、微信钱包内资产、支付宝户内资产。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咸阳享锐农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三原瑞洁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该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该保全的效力消灭。
 
                        审  判  员   梁  霄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文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