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424执7-3号
申请执行人咸阳享锐农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萌萌,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
咸阳享锐农机有限公司与***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的(2016)陕0424民初3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咸阳享锐农机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744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166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04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但***拒不履行,规避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工商登记,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陕0424民初3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重新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国利
审 判 员 李 星
代理审判员 袁 飞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 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