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响水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响水县水利建筑工程处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皖1204民催1号
申请人响水县水利建筑工程处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2018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1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2017年11月23日出具的票号为40200051/29833791,出票人为阜阳市东霖贸易有限公司,出票人账号20000451544110300000034,收款人为安徽京仁建材有限公司,账号34×××85,付款行为阜阳颍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伍明支行,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5月23日,出票金额为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响水县水利建筑工程处在该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敬诗
书记员  刘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