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4民初2512号之一
申请人响水县水利建筑工程处与被申请人上海新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响水县水利建筑工程处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新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51,099元。申请人响水县水利建筑工程处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新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51,099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响水县水利建筑工程处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开红
书记员 梅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