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4民初2512号之三
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作出(2018)沪0114民初2512号民事裁定:一、查封担保人凤良生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双单路XXX弄XXX号房屋,期限为三年;二、冻结被申请人响水县水利建筑工程处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61,301元,期限为一年。申请人上海新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担保人凤良生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双单路XXX弄XXX号房屋的查封措施;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响水县水利建筑工程处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61,301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开红
书记员 梅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