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7民初1267号之一
原告:***,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溧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宗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响水县水利建筑工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146858606XD,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城清泉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城清泉路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响水县水利建筑工程处、吕海**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响水县水利建筑工程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620元,合计9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娉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