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0328执297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倾城园艺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向峰,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曲靖市沾益区红色牡丹庄园有限公司(曾用名称:沾益县红色牡丹庄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啸天,公司执行董事。
洛阳倾城园艺有限公司与曲靖市沾益区红色牡丹庄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7)云0328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由被告曲靖市沾益区红色牡丹庄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洛阳倾城园艺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85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16日起的利息,按照月利率4.9‰计算,利随本清”。因被执行人曲靖市沾益区红色牡丹庄园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人洛阳倾城园艺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本院已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曲靖市××区红色牡丹庄园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如下查控措施: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通过到曲靖市××区房地产业管理处信息办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其名下没有房产登记信息;通过到被执行人公司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查询其经营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因被执行人未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其高消费。
上述财产查控情况,本院于2018年9月2日以电话约谈的形式告知申请人洛阳倾城园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的查询结果,提供不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在本次执行中,本院已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将对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本院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及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材料。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桂俊赛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杨恩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