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602民初2345号
原告:洛阳倾城园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良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向峰,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唐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付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湖北元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洛阳倾城园艺有限公司诉被告襄阳唐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受理。2018年11月23日,原告以“民事权利已经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并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倾城园艺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倾城园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1元,由原告洛阳倾城园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春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