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21财保58号
申请人:济南申龙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四路288号恒昌大厦907号。
法定代表人:李学卫。
被申请人:内蒙古金源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青山区光荣道238号天韵大厦6层611室。
法定代表人:包金权。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相同价值财产20万元进行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洪良
二〇二〇年四月××日
书记员 武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