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申龙电梯有限公司

济南申龙电梯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金源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21民初1355号
原告:济南申龙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四路288号恒昌大厦9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664891045K。
法定代表人:李学卫,系公司经理。
被告:内蒙古金源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青山区光荣道238号天韵大厦6层6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43185351522。
法定代表人:包金权,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申龙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金源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申龙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20元,减半收取2110元,由原告济南申龙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炳镇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