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9财保463号
申请人:广东利***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3152526673。
法定代表人:周俊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运新,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奎,男。
被申请人:深圳市道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1953199Y。
法定代表人:王全林。
申请人广东利***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道元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惠州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期间申请人广东利***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市道元实业有限公司涛价值人民币370000元的财产,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函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道元实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7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维霞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彭晓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