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君吉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沪02执3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利***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周俊雄。
被执行人上海君吉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周诗耀。
惠州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月24日作出的(2018)惠仲案字第347、347-1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判令:上海君吉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应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一种多层物料周转车”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申请号为XXXXXXXXXXXX.6)无偿变更至广东利***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仲裁后,上海君吉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未按裁决履行义务,故广东利***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上海君吉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依上述裁决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仍未自行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强制将被执行人上海君吉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名为“一种多层物料周转车”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申请号为XXXXXXXXXXXX.6)变更至广东利***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永坚
审判员  浦 琛
审判员  郁 亮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刘满平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