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纳通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13000号
原告:纳通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澄湾街9号院1号楼二层西北段E区、负一层北段B区、C区。
法定代表人:梁红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安钦,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利***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新鹏路4号。
法定代表人:周俊雄。
原告纳通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利***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纳通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纳通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曾 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