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利某某能装备有限公司、深圳彩田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执恢8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利***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新群村东江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3152526673。
法定代表人:周俊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智伟,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斌,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彩田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龙岗大道大运软件小镇13栋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16383XN。
法定代表人:王大伟。
被执行人:深圳彩田文旅传媒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4239942。
法定代表人:陈立斌。
被执行人:王大伟,男,1980年4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吉林省农安县。
被执行人:深圳弘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文锦南路1001号粤运大厦514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LLHKIL。
法定代表人:王大伟。
申请执行人广东利***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彩田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惠州仲裁委员会(2016)惠仲案字第420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426356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粤03执171号,该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本院依法作出(2017)粤03执异13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广东利***能装备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深圳彩田文旅传媒投资有限公司、王大伟及深圳弘康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之后,申请执行人又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院依法作出(2018)粤03民初1845号民事判决,判决追加深圳彩田文旅传媒投资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在4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本案的全部执行债务;追加王大伟、深圳弘康投资有限公司对深圳彩田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分别在400万元、100万元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再后,深圳彩田文旅传媒投资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号为(2020)粤民终1187号,变更深圳彩田文旅传媒投资有限公在400万元范围内对深圳彩田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案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恢复执行后,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大伟银行存款68.88元,上述款项扣付为执行费。另,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弘康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彩田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0%的股权,被执行人王大伟持有的深圳彩田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80%的股权。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俊斌
审判员  刘 轶
审判员  胡小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曾 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