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苏07执394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4)惠仲案字第39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执行人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被本院强制执行款项18021元,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7853元已退付申请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用168元亦全部执行到位,申请人基于执行依据的全部权利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苏07执39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