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川1528执1421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黎某,男,199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东县,系公司法务部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199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系公司法务科长,一般授权。
被执行人: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胡某。
申请执行人广东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川1528民初23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四川某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广东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4年11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四川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较多,为便于集中执行和集中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院认为将本案并入(2025)川1528执969号阿坝汶川某有限公司与四川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集中办理有利于案件统一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川1528民初23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