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14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3号楼5至45层501内12层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英视睿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北京英视睿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西路8号院1号楼6层6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东,北京立方(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英视睿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9)京73民初1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二审查明,2021年9月9日,北京英视睿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核准,企业名称由北京英视睿达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现企业名称。
本案审理过程中,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北京英视睿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初196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诉前保全申请费30元,均由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刘 鹏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