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民特39号
申请人:泰州凤城人力资源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莱茵东郡花园商业B幢115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德乾。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成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佑和,江苏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81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泰州市。
被申请人:泰州公交科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泰高路客运中心北侧。
法定代表人:司振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芝,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泰州凤城人力资源市场有限公司(以下除主文外简称凤城人力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州公交科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除主文外简称公交科技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前由泰州市海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泰海劳人仲案字[2019]第442号仲裁裁决书。申请人凤城人力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凤城人力公司称,本案劳务派遣属于逆向派遣情形,违反了劳务派遣用工应当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强制性规定。公交科技公司在与**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与另一劳务派遣公司就相关待遇问题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才找到我公司,故我公司与**签订了劳动合同。在我公司与公交科技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前,**已经在公交科技公司工作了两年左右。本案由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进行逆向劳务派遣用工,应认定劳务派遣协议无效,而**与公交科技公司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各项特征,应认定二者形成劳动关系,依法由公交科技公司支付**相关劳动待遇。故请求撤销仲裁裁决。
**称,之前属于润鼎传媒员工,但是工作地点一直在公交科技公司。润鼎传媒后来不做公交科技公司的业务,继而由立达传媒接手并委托公交科技公司进行管理,公交科技公司让我继续留在这边上班,原先准备找另一家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但是由于报价太高未谈成,后来才找到凤城人力公司。
公交科技公司称,我公司在与凤城人力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之前,未与**形成劳动关系,其之前在润鼎传媒工作,不认可申请人陈述的**工作年限。在两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后,**才过来上班,故也不存在逆向劳务派遣的事实。
经审查查明,2019年8月21日,泰州市海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泰海劳人仲案字[2019]第442号仲裁裁决:1.凤城人力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工资补差2281.2元;2.凤城人力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47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200元,合计18900元。
本院认为,凤城人力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泰州市海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凤城人力公司支付**相应的工资差额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适用法律正确。案涉裁决不存在其他法定可撤销的情形,凤城人力公司申请撤销该裁决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泰州凤城人力资源市场有限公司要求撤销泰州市海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泰海劳人仲案字[2019]第44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泰州凤城人力资源市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 旭
审 判 员 缪翠玲
审 判 员 顾春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鲁兵兵
书 记 员 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