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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与被告上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05民初5416号 原告:***,男,汉族,1995年10月11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2588号上海电力学院科技园303B。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国家电网南瑞集团,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国家电网南瑞集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受理。经本院审查本案被告主体有误,故原告***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