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05民初5416号
原告:***,男,汉族,1995年10月11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2588号上海电力学院科技园303B。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国家电网南瑞集团,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国家电网南瑞集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受理。经本院审查本案被告主体有误,故原告***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