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深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省吉深实业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08民终19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吉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阳明西路29号7栋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89727927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井冈山市。 上诉人江西省吉深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井冈山市人民法院(2021)赣0881民初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深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无权对外分包工程及确认欠款,其签名只是证明现场施工事实,对工程量、工程款未确认,结算单不符合形式要件,***与该公司无合同关系;2、即使认定***与吉深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其要求的工程款也不应超过吉深公司向业主请求的工程款数额及工程量,最终金额应当经业主确认。 ***辩称,***系公司工地代表及负责人,其结算单经过***签字认可,吉深公司是在耍赖。其所做的装修工程材料及单价完全属实。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吉深公司归还其工程款4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被告吉深公司与井冈山市旅游发展总公司签订了一份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为党政大楼加平台、幕墙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所有内容,合同价款为318478.84元。合同第三条第二项载明:指派***为乙方(吉深公司)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9年4月20日开工,***作为驻工地代表,全权负责工地各项事宜。2019年6月份,***找到原告***,将井冈山市政大楼9-10层观景台的地板、栏杆、窗帘承包给其施工,并约定了价格。工程完工后,2019年12月11日,经双方结算,原告人工工资和材料款共计49900元,扣除已支付9900元,被告尚欠原告40000元,***出具了结算单并签字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原告***作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应支付报酬。本案被告与井冈山市旅游发展总公司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明确了***为乙方(吉深公司)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因此,***与原告商定价格将井冈山市政大楼9-10层观景台的地板、栏杆、窗帘交由原告施工,并在完工后出具结算单的行为,应认定为***代表被告公司的行为,原告向被告主张工程款并无不妥。被告称其与***系挂靠关系,其对原告所承揽工程没有付款义务,但未举证加以证明,被告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40000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七十条规定,判决:一、吉深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装饰工程款40000元;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有证明力的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作为吉深公司的工地代表,负责案涉项目合同的履行。***在获得分包部分装修工程后,其工程量、工程款经***签字确认,该事实清楚,并无疑义。***主***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依法有据。吉深公司上诉提出***无权代表公司、结算单不符合形式要件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提出***的工程款要经业主方确认,也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吉深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江西省吉深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