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靖安县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925民初242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11月4日出生,吉安市人,住吉安市。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靖安县分公司,住所地:靖安县双溪大道19号,组织机构代码:58658054X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住所地:宜春市文艺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741987877。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西省吉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阳明西路29号7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89727927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靖安县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江西省吉深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将全部工程款项转让他人,故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靖安县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江西省吉深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靖安县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江西省吉深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三万七千五百九十一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一万八千七百九十六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方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