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湘1302执保171号
申请人湖南涟钢福安建设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娄底市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铁路多元经营发展集团公司、第三人何建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70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2016)湘1302民初155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娄底市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铁路多元经营发展集团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肖卫华
人民陪审员 喻日光
人民陪审员 廖 瑛
书 记 员 毛小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