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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亿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泰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民辖终1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亿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178号汇景发展商务中心A-15016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泰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阳光A版2楼。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邵阳县。 上诉人湖南亿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荣公司)与被上诉人云南泰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然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2021)湘0523民初19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亿荣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2021)湘0523民初1921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移送至邵阳县人民法院管辖或移送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1、没有任何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存在主、从合同的案件必须由主合同来确定管辖法院,邵阳县人民法院的裁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2、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明文规定了邵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均在邵阳县,故邵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当然具有管辖权。3、被上诉人未提出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持有的合同上无担保条款,其提供的合同是复印件,未与原件核对,存在伪造的可能,或者是其在担保人签字之前拍照而来。4、退一步而言,假使邵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也应当移送至合同履行地即上诉人所在地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管辖。 泰然公司、***、***、***、***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因主诉法律关系和担保法律关系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诉法律关系确定案件管辖。本案中,根据亿荣公司提供的《镇雄以勒至七星关林口高速公路砂石料场项目股权合伙正式合作协议承诺书暨合作备忘录》,本案应当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亿荣公司与泰然公司之间的合伙合同关系,二是亿荣公司与***、***、***、***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该两种法律关系属于主、从法律关系。因此,本案应以亿荣公司和泰然公司之间的主诉法律关系确定管辖,应由泰然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另亿荣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地是长沙市天心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将本案移送至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亿荣公司上诉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邓 浩 审 判 员 徐 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