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5民终3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新高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龙田社区莹展工业园D3栋二楼202。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河县水唇镇黄塘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陆河县水唇镇黄塘圩。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河县。
原审第三人:广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陆河县城朝阳路建设局办公楼内。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深圳市新高艺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陆河县水唇镇黄塘村民委员会及原审第三人***、广东**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2022)粤1523民初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于2023年2月10日向深圳市新高艺装饰有限公司送达了《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深圳市新高艺装饰有限公司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新高艺装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八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