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8760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楼庄乡南塔湾行政村南塔湾村316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东平街道办事处东山路016号3号楼。
被告:青岛建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香港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惠州路68号。系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中广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三东大道西2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胶州昌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青岛建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中广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