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冠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冠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8民终27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1年10月1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遂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4年2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遂溪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冠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遂溪县遂城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向***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冠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2022)粤0823民初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广东冠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遂溪县人民法院(2022)粤0823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二、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广东冠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上诉人***赔偿445043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事实部分有误。(一)一审法院错漏案件事实,未查清涉案项目工程(**的养殖场)建设所依据的施工图。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广东冠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涉案项目工程(**的养殖场)的施工单位,并非涉案项目工程的使用和管理者,其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审法院查明,2021年2月1日**与广东冠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双方签订《遂溪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遂溪县遂城(示范镇)养殖档次250头存栏合同书》,合同约定:工程内容:详见施工图纸,第三条第一款: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图纸施工。依据合同约定,一审法院应当查清合同约定的施工图纸具体样式,通过施工图与竣工图进行对比,才能确认广东冠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否依据施工图严格施工,在施工中是否存在过错。故查清涉案项目工程所依据的施工图是本案焦点之一,一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不清。(二)涉案项目工程建设所依据的施工图纸应当是:中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设计的《遂溪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遂溪县遂城(**)养殖档次250头存栏施工图》。广东冠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6《遂溪县畜禽粪污资源利用整县推进项目-遂溪县遂城(示范镇)养殖档次250头存栏施工图》,广东冠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称该图纸是涉案项目工程的实际施工图。该施工图与***提交的:中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设计的《遂溪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遂溪县遂城(**)养殖档次250头存栏施工图》进行对比,可知广东冠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施工图并不是本案涉案设施的实际施工图。对比两份施工图可知:1、广东冠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交施工图的设计公司(广州市**市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未在施工图上**确认,而中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人提交施工图上**确认;2、广东冠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施工图于2020年9月设计,早于***施工图(2020年12月设计),施工图应以最后方案为准;3、据施工图的名称可知:***提交的施工图针对**的养殖场进行设计。依据广东冠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5与证据7,针对**的养殖场均有特定的工程文件,均标明**的名称。故施工图也是针对**养殖场进行专门设计,而广东冠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设计图是遂溪县遂城示范镇的设计图并非**养殖场的设计图。***提交的施工图是由中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针对**养殖场最新设计且**确认的施工图,是本案涉案项目工程的实际施工图。二、一审法院认为部分存在错误,涉案项目工程施工图中对集水池并没有不锈钢管材的栏杆大样,施工图中集水池两种栏杆大样均要求加装铁丝网。一审判决第6页第8行,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集水池的施工设计栏杆大样有不锈钢管材、铁丝网两种,验收时的竣工图显示广东冠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按不锈钢管材大样施工。根据《遂溪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遂溪县遂城(**)养殖档次250头存栏施工图》第12页(图号LZ-11),涉案项目工程的集水池栏杆大样有两种,栏杆大样1:是在建设好1.1米高不锈钢管材的基础上,拉设1.05米高铁丝网,栏杆大样2:是在集水池上拉设1.2米高的铁丝网。故施工图中并没有不锈钢管材栏杆大样,均要求加装铁丝网,一审法院认为错误。三、广东冠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严格依照施工图进行施工,交付的集水池与施工图不一致,明显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广东冠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承担涉案项目工程具体施工的施工方应当严格遵循与上诉人签订的合同书中的约定,严格依照施工图所确定的集水池建设要求进行施工,广东冠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合同书第十条第1.2款规定)。依据广东冠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7《遂溪县畜禽粪污资源利用整县推进项目_遂溪县遂城(**)养殖档次250头存栏竣工图》的第11页栏杆大样与施工图进行对比可以看出:在实际施工中广东冠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书双方约定的施工图进行施工,集水池的栏杆未按施工图要求,建设铁丝网栏杆。广东冠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施工图进行施工,违反合同约定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其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广东冠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没有不按照图纸施工,其交付的集水池、出水池已按施工设计图完成,故不应承担过错责任。”该部分认为存在错误。从施工图与竣工图的对比就可以明显看出广东冠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没有按照施工图进行施工。如果说广东冠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否按照施工设计图进行施工属于建筑领域比较专业的问题,一审法院应当要求施工图设计方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说明案件事实。四、验收程序存在严重错误,验收结果明显不符合规定应当不予采纳;2021年7月4日**签署的确认交付其使用单不符合客观事实,应当予以排除。(一)一审法院认为:“该工程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验收,其中出水池、集水池不锈钢围栏各一个,验收认定已按计划完成。”该部分认为错误。广东冠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4《遂溪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建设工程验收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验收记录工作底稿》存在严重证据缺陷:1、广东冠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被验收对象却未在工作底稿中签字**,而日期为机打日期,验收组也未盖指模、***,同时验收组人员作为专业工作人员应当拥有个人资格签章,在验收工作中应当加盖个人资格签章,并非个人签名确认;2、验收表中没有验收日期,**作为项目方却未在项目单位一栏签字确认,也证明验收时**并不在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验收时建设单位(**)必须在场参与验收,设计单位也应当参与验收,故广东冠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交证据4的验收有关资料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属于无效。即涉案项目工程并未通过合法验收,一审法院认为有误。(二)一审法院认为:“2021年7月4日经**签名确认交付其使用。”广东冠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3:《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工程竣工交付确认单》**2021年7月4日签字所写明的事实与本案客观事实不符,应当予以排除。该确认单写明:该项目已于2021年1月30日建设竣工。但**与广东冠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签订合同书,开始建设涉案项目,明显与案件事实不符,应当予以排除。本案中**并没有签名确认交付使用的有关文件,属于一审法院认为错误,应当予以纠正。五、集水池、出水池有火砖砌告地面最高处为60厘米,最低处为40厘米。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现场图片,集水池、出水池均由火砖砌高地面约80里面。”属于事实错误。经***现场测量,集水池、出水池由火砖砌高地面最高处只有60厘米,而最低处为40厘米,并没有80厘米那么高,属于一审判决的事实错误,应当予以纠正。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对本案认定的事实和法院认为部分均明显错误,广东冠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建设涉案项目工程中未严格按照施工图进行施工,在验收时也存在严重验收过错,广东冠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明显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有误,为维护***的合法权益,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的请求。 被上诉人广东冠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驳回。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广东冠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的损失445043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广东冠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位于遂溪县××村旁的养猪场系**承租的场地,用于养殖猪、鸡、鸭等,**是***的父亲,受害人**是***的儿子。**于2020年11月20日呈报《遂溪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养殖场建设申报表》,遂溪县遂城镇畜牧兽医站及遂溪县农业农村局分别于2020年11月25日、2021年1月15日审核同意,**与广东冠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变更为广东冠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遂溪县畜禽粪污资源利用整县推进项目-遂溪县遂城(示范镇)养殖档次250头存栏合同书》,工程内容:详见施工图纸;建设工期:开工日期2021年2月1日,竣工日期:2021年4月1日,工程合同价款138874.34元,其中财政奖补(60%)83324.60元,自筹资金(40%)55549.74元,工程施工和验收:(一)乙方(即广东冠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必须严格按图纸施工。(二)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变更设计、停止施工或增减项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停止施工或变更增减项目的理由、工程部位、时间、材料等。乙方根据变更要求,尽快向甲方提交变更所采取的措施,增减的造价,因停工等原因造成延误工期和已采购材料等费用清单。甲方收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签复或协商调整。工程包括贮液池、污水出水池、污水集水池、粪污收集平台、固液分离机等。其中集水池的施工设计栏杆大样有二种式样,一种为不锈钢管材,另一种为铁丝网。该工程完工后,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验收,其中出水池、集水池不锈钢围栏各一个,认定已按计划完成。于2021年7月4日经**签名确认交付其使用。***的房屋在该猪场范围内,跟集水池、出水池约一百米左右,2021年12月8日中午1时30分左右,***于2012年7月24日出生的儿子**,在没有被任何人发觉的情况下,跌落于集水池中,***寻找未果,后在池边发现受害人的鞋子,判断**掉进集水池,后从集水池中捞出**,**经120到场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经遂溪县遂城镇综合治理办公室调解未果,***遂诉至一审法院。广东冠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为广东冠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经核准变更。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生命权纠纷案件。受害人**于**经营管理的猪场中跌落于猪场的设施中溺亡,作为猪场的经营管理者,其对猪场设施的使用、管理负有责任。如因猪场安全隐患存在管理不当造成他人的人身及财产侵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所经营的猪场有鱼塘、贮液池、污水出水池、污水集水池等,受害人是**的孙子,并长期居住在该猪场、鱼塘的周围,所居住的房屋距离猪场、鱼塘不远,其应设置一定的设施以阻止自我防护能力不强的未成年人进入危险区域,但**未有设置,导致受害人在没人监管的情况下进行猪场、鱼塘区域。因此,**对受害人进入猪场、鱼塘区域,跌落集水池中造成意外溺亡,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事发时受害人**系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作为受害人**的法定监护人,应根据自己孩子的年龄、智力状况,并根据受害人长期居住靠近鱼塘、猪场的实际情况,告知其私自到鱼塘、猪场区域的危险性,对孩子进行教育和管理,本案中***监护不力,致**私自到鱼塘、猪场区域造成溺亡,对于损害的发生应承担绝大部分责任。对于广东冠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过错责任问题,广东冠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签订《遂溪县畜禽粪污资源利用整县推进项目-遂溪县遂城(示范镇)养殖档次250头存栏合同书》,工程包括贮液池、污水出水池、污水集水池、粪污收集平台、固液分离机等。根据合同,集水池的施工设计栏杆大样有不锈钢管材、铁丝网两种,验收时的竣工图显示广东冠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按不锈钢管材大样施工。该工程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验收,其中出水池、集水池不锈钢围栏各一个,验收认定已按计划完成,2021年7月4日经**签名确认交付其使用,**也确认已由其实际使用、管理。受害人**溺亡的集水池,根据现场图片,集水池、出水池均由火砖砌高地面约80厘米,墙面上均设置高度为110厘米的不锈钢护栏,如果只是站在集水池墙外围而不攀爬上墙面,显然不至于跌落入集水池。另外,***主张施工图护栏除了安装不锈钢护栏外,还应安装一层铁丝网才算完工。根据图纸,***主张的是施工设计图有两种护栏大样,而广东冠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竣工图显示为竣工时按不锈钢护栏大样施工,并通过验收。因此,广东冠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没有不按照图纸施工,其交付的集水池、出水池已按施工设计图完成,故不应承担过错责任。对于**是否承担赔偿问题,庭审中,经向***释明**有可能对受害人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及不追加**为本案被告的后果,***表示不予追加,故一审法院不予追加**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一、驳回***的诉讼请求;二、案件受理费1362.61元,由***负担。 二审期间,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三组证据,证据1、《遂溪县畜禽类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遂溪县遂城(**)养殖档次250头存栏施工图》,拟证明中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设计的《遂溪县畜禽类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遂溪县送城(**)养殖档次250头存栏施工图》,是涉案**养殖场的实际施工图;第12页是涉案养殖场集水池的设计图,两种栏杆大样均要求在不锈钢上铺设铁丝网;证据2、《遂城镇综合治理办公室调解记录》,拟证明遂城镇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针对本案争议组织***及被广东冠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调解;调解中确认广东冠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向涉案养殖场所有人**提供《施工图》;涉案养殖场的集水池的栏杆上应当布有钢丝网,但广东冠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施工没有设置;证据3、养殖场现场图片,拟证明栏杆高度存在安全隐患。本院依法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广东冠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质证称,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关联性有异议,因为被上诉人在建设涉案项目时,用的是2020年11月份的施工图纸,并没有用2020年12月的图纸,因此,被上诉人认为该图纸与本案无关;对证据2,使用方**知晓工程的整体概况,确认施工图纸,参与整个施工过程,并参与第三方现场验收;**在施工过程中并没有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施工单位提出集水池建设的任何问题;对证据3,该图片在一审的时候上诉人已经向法院提交,上诉人想证明从照片中可以看出集水池存在安全隐患,我方不清楚究竟怎么存在安全隐患。对***提交的上述三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提交的上述证据在一审期间已提交,不属于二审期间的新证据。 经审理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生命权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广东冠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否对**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如需承担,损失金额与责任比例如何认定。 广东冠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施工方,其应否对**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关键是审查涉案工程施工建设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如果涉案工程施工建设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即作为施工方的广东冠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不存在过错,其无须承担责任。 本案中,涉案工程已由第三方公司广东经纬工程咨询设计有限公司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并向**出具《遂溪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建设工程验收表》,认定涉案工程项目已完成,同意通过验收,该验收表上有验收人员的签名及广大经纬工程咨询设计有限公司的**予以确认。涉案工程的使用者、管理者**亦于2021年7月4日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工程竣工交付确认单》上签名确认,确认涉案工程已全部交付给**使用。据此,应认定涉案工程经验收合格,施工建设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而上诉人***主***冠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按照图纸进行施工且验收程序存在严重错误,广东冠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此,本院认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并且,根据**与广东冠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第三点第(十一)条第1.1点“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验收、移交手续。经验收不合格,乙方应按验收整改通知书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的约定,作为合同相对方的**在涉案工程竣工后,如认为工程不合格,可向广东冠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相关主张。***不是涉案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对方,其不是主***冠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充分履行《施工合同》约定义务的适格主体。 因此,涉案工程经验收合格,施工建设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广东冠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并不存在过错,原审判决认定广东冠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25.21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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