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路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荆州市路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粤民申8040号
再审申请人荆州市路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终2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荆州市路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学辉 审判员  孙桂宏 审判员  周小劲
书记员  张国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