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04民初741号
原告:湖北海通华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掇
刀区江山村207国道复线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MA4887899K。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中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路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荆州市路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开发区恒隆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726111068C。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海通华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路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湖北海通华宇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湖北路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资金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海通华宇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海通华宇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海通华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墙登鹏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郭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