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2民初2333号
原告:武汉市忠捷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石桥村石桥墩48-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北路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隆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原告武汉市忠捷土方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路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武汉市忠捷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北路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武汉市忠捷土方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路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忠捷土方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21元,由原告武汉市忠捷土方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