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路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荆州市路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3执3848号 申请执行人:荆州市路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开发区恒隆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726111068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宜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汝,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关于荆州市路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再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21)粤0113执3848号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被执行人亦未依法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后,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存款账户,并扣划了存款5301.26元,可退付申请执行人。 二、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证实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广州市番禺区××镇××街××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粤(2020)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7号〕,本院已在本案中查封房屋档案,经查询上述房屋设有700万元的抵押债权,明显高于房屋价值,继续处置上述房屋属于无益拍卖的情形,故暂不予处置。 三、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车管部门查询,已查封、锁定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1××**号汽车,由于未能发现车辆下落,无法处置。 四、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证券部门查询,证实被执行人***名下持有ST九有股票(证券代码:600462)1600股,碳元科技股票(证券代码:603133)100股,鹏鹞环保股票(证券代码:300664)1000股,珠江啤酒股票(证券代码:002461)300股,万达信息股票(证券代码:300168)100股,和仁科技股票(证券代码:300550)588股,本院已冻结上述股票,并已出售珠江啤酒、和仁科技、碳元科技、ST九有股票,变现得款14393.08元,可退付申请执行人。 五、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供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共执行到位19694.34元,现本院已采取多种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