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22民终2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环茂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嘉德大道99号12幢1层。
法定代表人:王祥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廷春,重庆泽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5年11月2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清,新疆众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雪魏,新疆众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1年7月1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哈密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旺旺,男,汉族,1989年9月1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
原审被告:成都锦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17号力德时代13A-801。
法定代表人:梁远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生,男,土家族,1983年9月16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南岸区。
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37号财富大厦A座7、10、11层。
法定代表人:曹阳,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市环茂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白旺旺、原审被告成都锦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18)新2201民初1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重庆市环茂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廷春、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清、牟雪魏、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白旺旺、原审被告成都锦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受何人雇佣、受伤的过程以及相关当事人如何承担责任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18)新2201民初1173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重庆市环茂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2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邱 洪
审 判 员 古丽合尼木·尼牙孜
审 判 员 周 丽 敏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 伟
书 记 员 妥 晓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