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3民初748号
原告:***,女,生于1964年9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小彪,四川明炬(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成都锦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17号13栋8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74325362J。
法定代表人:梁远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霆,四川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成都锦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冯光春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吴晓华
书 记 员 王力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