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锦路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成都锦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3民初2561号

原告:***,女,汉族,生于1964年9月12日,住四川省隆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小彪,四川明炬(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罗,四川金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锦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74325362J。

法定代表人:梁远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成都锦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玳瑛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 倩

书 记 员 陈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