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3民初2561号
原告:***,女,汉族,生于1964年9月12日,住四川省隆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小彪,四川明炬(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罗,四川金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锦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74325362J。
法定代表人:梁远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成都锦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玳瑛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 倩
书 记 员 陈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