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03民初4859号
原告:深圳某某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鑫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鑫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10月3日出生,系该司员工。
原告深圳某某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某某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某某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州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某某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70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700000元为本金,按银行间同业拆借年利率3.85%,从2019年8月23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广州逸合商务中心项目示范区软装供应与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按被告要求制作家具等软装货物,合同约定于2018年7月30日、2018年8月22日前分别完成本项目一标段、二标段摆场,合同价款约为3400000元,其中一标段为1634000元、二标段为1766000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本合同签订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货款;原告完成一标段所有**段金额40%;原告完成一标段安装并提交发票且被告验收合同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一标段金额25%;原告完成二标段所有**段金额40%;原告完成二标段安装并提交发票且被告验收合同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二标段金额25%;所有标段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合同总价款5%的货款。至2018年8月22日,原告完全履行《承包合同》所约定的合同义务,2022年11月10日,经双方结算确认,该项目的最终结算总价308万,被告于2018年8月6日、2018年6月22日、2018年9月13日分别支付653600元、1020000元、706400元后再未支付任何款项,现尚欠原告货款共计700000元,被告至今仍未上述付款履行。综上,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广州某某投资有限公司辩称:被告认为款项未达到支付条件。首先合同第五条对付款方式进行了详细的约定。一、被告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第一项、第二项以及第四项的余款、预付款、采购款,共计238万元。二、后因原告未按合同履行货品供应义务,也未按合同提请验收,不符合合同第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的验收标准。三、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因此被告认为原告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在先,未满足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不应向原告支付货款,要求支付货款利息,更是没有合同以及法律的依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2018年6月,原告(乙方、承包人)与被告(甲方、发包人)签订《广州逸合商务中心项目示范区软装供应与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编号:JT****006),约定:甲方同意委托乙方承担逸合商务中心销售大厅、公区、样板房的A、B、C、D、E、F共6套样板房的家具、窗帘、植物、灯具及饰品等的制造、订购、安装、施工工程。承包方式:本工程按照本合同第二条所述内容和要求总价包干,实行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税、包文明施工,包配合的承包方式。本合同的施工范围:逸合中心售楼部、首层大堂及走道、样板房的A、B、C、D、E、F合共6套样板房(以下合称“场所”)软装配饰工程。逸合商务中心售楼部为一标段工作内容(下简称“一标段”),首层大堂及走道、样板房的A、B、C、D、E、F合共6套样板房为二标段工作内容(下简称“二标段”)。具体施工内容如下:(1)场所所需的所有配饰物品:家具、灯具(含吊灯)、窗帘、植物、装饰品及小件摆设,按甲方图片确认的产品进行定制、采购、运输及安装工作。(2)乙方对场地所需的所有配饰的效果负责:以达到甲方确认的场所使用效果为准,摆放完毕后达不到设计效果及甲方不满意,乙方负责无条件按甲方要求免费整改。(3)成品保护措施;(4)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图纸进行再次深化设计;(5)施工措施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6)制作及移交竣工资料;(7)壹年质量保修责任。软装配饰等开始制作日期为:以甲方发出书面指令为准,乙方应按甲方指令要求生产本合同范围指定空间的物品。其中,本合同签订即视为甲方已发出一标段的书面指令。制作工期:以甲方书面指令要求起算,乙方应于45个日历天内将指令要求的标段物品送至甲方指定地方。摆放场地工期:自同批物品首次运送至甲方指定地方起不超过7个日历天完成摆场。一标段应于2018年7月30日前完工,二标段应于2018年8月22日前完工。本工程总造价为:3400000元。其中一标段价格为1634000元;二标段价格为1766000元。包含所有采购配饰的设计、加工、采购、运输、装卸、安装和摆放、施工过程中的水费、电费用及税金等一切相关费用,实行总价包干。本合同采用分标段、分阶段支付方式:1、本合同签订后,经乙方书面申请,并提交足额有效增值税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400000元)的30%,即1020000元;2、乙方完成合同中一标段所有软装配饰生产采购工作,经甲方验收合格确认,并提交足额有效增值税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一标段金额(1634000元)的40%,即653600元,该笔款项原则上在乙方发货前支付,但乙方应协调好时间,不得因此造成制作工期逾期;3、乙方将合同中一标段所有软装配饰安装、调试及摆设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并提交足额有效增值税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一标段金额(1634000元)的25%,即408500元;4、乙方完成合同中二标段所有软装配饰生产采购工作,经甲方验收合格确认,并提交足额有效增值税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二标段金额(1766000)元的40%,即706400元,该笔款项原则上在乙方发货前支付,但乙方应协调好时间,不得因此造成制作工期逾期;5、乙方将合同中二标段所有软装配饰安装、调试及摆设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并提交足额有效增值税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二标段金额(1766000)的25%,即441500元;6、所有标段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自所有标段软装配饰安装、调试及摆设完成、验收合格并移交甲方之日起算)壹年后,经乙方书面申请,并提交足额有效增值税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无息付清合同总价款的5%(若有出现违约金情况,按合同规定处理),即170000元。乙方在收到甲方预付款后,应向甲方提交生产计划,视甲方需要,甲方有权在乙方生产期间对生产的材料质量和进度进行检查。若发现生产材料及效果不能满足甲方的要求时,乙方应立即整改,拒不整改或三日内整改仍不合格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合同总价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索赔。包装要求:乙方提供的全部货品,均须采用相应的行业标准的保护措施包装,以适应于某某厂至甲方指定的地点的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品完全无损地运抵至指定地点。货到现场后,由甲方的现场代表对货物进行签字验收,若数量、质量或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乙方须在2个日历天内重新供、换货,工期不予顺延。1、甲方责任:1)提供施工现场及工作面,现场协调等工作。甲方现场代表为***(138****5199)协调有关工作,负责工程的进展及监控,组织甲、乙及有关各方参加的工程会议,及时提出施工过程中的整改意见。2)负责对实际工程量的认可,并按照合同规定办理验收和结算。2、乙方责任:5)乙方派驻现场代表***电话:17*****3761;乙方派驻现场的代表不允许更换,并必须全面承担合同中规定的责任;10)工程竣工验收后三日历天内,提交双方确认的验收报告及结算相关依据文件,移交场地或钥匙。八、工程竣工验收及标准:2、工程竣工后乙方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验收,由双方派代表到现场验收,验收以设计图、修改附图、报价单所载明的技术标准进行。等等。
被告向原告支付案涉软装工程款情况如下:2018年6月22日支付1020000元;2018年8月6日支付653600元;2018年9月13日支付706400元。
2022年11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署《广州逸合商务中心项目示范区软装供应与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结算费用确认书,双方确认:广州逸合商务中心项目示范区售楼部、1#楼首层大堂及过道、样板房的软装结算总价为308万元。
庭审中即2023年6月21日,原告提交2023年6月16日开具的关于案涉工程的7张每张10万元的发票,被告质证认为原告在开庭时才提交剩余的70万元发票,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
庭审中,原告述称,案涉合同实际上是软装买卖合同,只是包含软装摆设,原告当时有进行摆放,只是因为被告人员变动,所以没有进行验收,原告也多次向被告提交了详细的验收清单,直至本次签订结算费用确认书前,双方才有详细的明细接收清单。原告在2018年8月20日前就已经完成交付,被告楼盘也已经开盘展示销售已久,被告已经实际使用,因被告原因不与原告进行结算,才导致原告的款项欠付至今。从交付工程至今,被告从未向原告发送过原告未按时履行以及未按期交付的任何通知。被告述称,原告将相关物品送至被告样品房后,未按要求进行摆放,后续亦没有进行验收以及正式的移交,即货品送到样品间后,双方因人员变动,该合同并无继续执行。因此不确认2018年8月20日已交付被告使用,且原告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楼盘的开盘时间是2018年10月份。
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作出(2023)粤0103民初48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告名下价值700000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广州逸合商务中心项目示范区软装供应与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及结算确认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700000元工程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利息,从被告支付款项的金额及其陈述来看,被告实际支付的是合同签订后总价款的30%,以及完成一、二标段所有软装配饰生产采购工作经验收后的款项,并未支付一、二标段所有软装配饰安装、调试及摆设完成,经被告验收合格的部分款项;结合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与被告进行验收及提交结算资料,以及2022年11月10日双方签署结算确认书时扣除了部分款项,故本院有理由相信原告在履行案涉合同时存在瑕疵,因此原告要求从2019年8月23日起算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在2023年6月21日才向被告提交发票,未履行先合同义务,故利息应当从2023年7月5日起参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某某设计有限公司支付欠付款项700000元和利息(利息以700000元为本金,自2023年7月5日起计至付清本金之日止,参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深圳某某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71.5元、保全费4020元,由原告深圳某某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335.5元,由被告广州某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85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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