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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内0207执1022号
***,男,住所地包头市。
包头市园林绿化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男,住所地住包头市。
***申请包头市园林绿化建筑工程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207民初23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207民初235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孙云飞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郭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