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雷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尾、广东省雷州市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8民终251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尾,男,195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东省雷州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西湖大道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2194824031Y。 法定代表人:高阳,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尾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雷州市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雷州市人民法院(2020)粤0882民初2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尾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支持其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尾起诉期间未超过15日的法定期限,一审法院认定**尾的起诉期间有关事实错误。**尾涉案的向法院起诉的期间应该是从2020年1月20日起至2020年2月3日止期间。**尾于2020年2月3日在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向一审法院提起立案申请。一审法院立案庭于次日审核通过。**尾再根据要求邮寄纸质申请起诉材料。 被上诉人广东省雷州市建筑工程公司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上诉人**尾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在从197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期间,**尾跟广东省雷州市建筑工程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广东省雷州市建筑工程公司承担本案诉讼受理费。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审查,雷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月20日向**尾送达雷劳人仲不字〔2020〕8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该通知书视为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实质处理方式之一,就是说,《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裁决的一种。因此,**尾收到《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向法院提起诉讼,应适用劳动法关于不服仲裁裁决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而**尾于2020年2月10日才向该院提起诉讼,其起诉期间已超过15日的法定期限,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尾的起诉。**尾已预交本案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本院认为: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雷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月20日向**尾送达雷劳人仲不字〔2020〕8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该通知书是对劳动争议裁决的一种。**尾收到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应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核实,**尾已于2020年2月3日在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向一审法院提起立案申请。一审法院立案庭于次日网上审核通过。**尾再根据要求邮寄纸质申请起诉材料,一审法院立案庭收到后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尾起诉期间并未超过15日的法定期限。因此,一审法院2020年2月10日收到**尾的书面起诉材料,并不是**尾起诉的真正时间。一审裁定以**尾起诉期间已超过15日的法定期限,予以驳回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另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对驳回起诉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一审法院通知上诉人**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不当,应予纠正。 综上,一审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尾的上诉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三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雷州市人民法院(2020)粤0882民初29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雷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人**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励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嫦 附:相关法律条文、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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