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雷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广东省雷州市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882民初301号 原告:***,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松竹镇东园村**,公民身份号码:440************412。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雷州市建筑工程公司,住广东省雷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31Y。 法定代表人:**1。 原告***诉被告广东省雷州市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缴纳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李 川 人民陪审员  欧国胜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