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三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302执恢8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被执行人:哈尔滨三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三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黑0302民初2043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执行人***、哈尔滨三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纠纷款155205.20元,执行费2228元,现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依法恢复执行。 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哈尔滨三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时间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恢复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依法评估、拍卖,现该房屋经两次拍卖,未被卖出,申请执行人以第二次流拍价格77590.52元,接收该房屋抵偿部分欠款,因被执行人除房屋外,暂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还应给付申请执行人77614.6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2228元。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成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