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三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明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哈尔滨三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108执432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明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571924282W,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成***黄河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哈尔滨三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718440566F,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9号3号楼商服3-9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20)黑0108民初15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明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三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5,782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哈尔滨三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哈尔滨三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有价证券、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明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哈尔滨三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尚未执行到位45,782元及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20)黑0108民初15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赵 娜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