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三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哈尔滨三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104执恢2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哈尔滨市松北区。 被执行人:哈尔滨三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户籍地宾县宾西镇本街一委。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2018)黑01民终37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与哈尔滨三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1076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哈尔滨三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哈尔滨三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将哈尔滨三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哈尔滨三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黑0104执恢2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越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