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三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波森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三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1执101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波森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理治街4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三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9号3号楼商服3-9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黑民终41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黑龙江波森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三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6,879,947.96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哈尔滨三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现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哈尔滨三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案款15,000,000.0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波森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并已对被执行人哈尔滨三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哈尔滨三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确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15,000,000.00元,未执行18,79,947.96元。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波森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黑民终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宇 审判员 谢 宁 审判员 *** (院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