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哈尔滨三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三力达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董娟、***、***、***、***、王淑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1执恢313号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住所地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4号。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哈尔滨三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
尔滨市南岗区***9号2号楼商服309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三力达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
所地:黑龙江省宾县宾西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董娟,女,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榆树乡民主村上夹沟屯。
被执行人:***,男,197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
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文端街26号1**101室。
被执行人:***:男,196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东三道街1号十五委三组。
被执行人:***,女,196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
住哈尔滨市香坊区东三道街1号十五委三组。
被执行人:***,男,195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
住哈尔滨市道里***路152号2**605室。
被执行人:王淑清,女,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住哈尔滨市道里***路152号2**605室。
被执行人:***,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
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华山路C栋104号。
被执行人:***,女,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
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华山路C栋104号。
被执行人:***,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
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林街18号2**201。
被执行人:***,女,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
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林街18号2**201。
被执行人:***,男,198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
住哈尔滨市香坊区东三道街1号十五委三组。
被执行人:**,女,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中县新兴街9-1。
保证人: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
江省宾县宾西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月10日生效的(2017)黑01民初460号判决书,受理了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申请执行哈尔滨三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三力达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董娟、***、***、***、***、王淑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4722080.0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哈尔滨三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三力达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董娟、***、***、***、***、王淑清、***、***、***、***、***、**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共有存款8517886.97元交付至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被执行人主动将4661626.56元借款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双方在借款过程中,被执行人用四套坐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9号2栋1、2号、3栋2、9号商业营业用房进行抵押。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哈尔滨三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三力达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董娟、***、***、***、***、王淑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黑01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徐 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