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三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哈尔滨三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黑0104执6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三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十四道街134号。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三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本院于2021年1月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财付通账户内存款648.13元,已划拨至申请人提供的指定账户。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完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三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三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原 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崔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