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05民初2674号之二
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对原告 与被告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贾汪分局、徐州市贾汪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常州环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苏0305民初267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苏0305民初267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案件受理费“13082元”补正为“26164元”。
审 判 长 段淑君
人民陪审员 王玉梅
人民陪审员 张玉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谢 岩
书 记 员 罗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