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环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常州市恒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常州环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苏0213执5603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恒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常州环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213民初53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需承担的义务有:一、常州市恒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货款698616.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98616.2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四计算)。二、常州环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对常州市恒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常州环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常州市恒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90元减半收取计5395元、保全费4385元,二项合计9780元(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已预交),由常州市恒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常州环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支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经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了(2018)苏0413破1-2号、(2018)苏0413破1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常州市恒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常州环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因常州市恒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常州环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故对于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213民初5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并书面递交执行异议书及副本一式三份。
审 判 长  匡慧敏 审 判 员  周 强 人民陪审员  薛崇恩
书 记 员  韩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