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05民初2674号
原告:常州友稻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府琛花园一幢413号。
法定代表人:琦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健,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住所地徐州市**区新城区府佐路行政中心东区A楼。
法定代表人:权刚,该分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女,该分局造林绿化科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瑞东,该分局法律顾问。
被告:徐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区康馨园小区1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在伟,江苏永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徐州市**区大泉街道。
法定代表人:杨明,该区区长。
第三人:常州环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尧塘镇工业园区金武路12号。
诉讼代表人:江苏银晶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陆小虎,清算组组长。
原告常州友稻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徐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徐州市**区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常州环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段淑君
人民陪审员 刘立功
人民陪审员 周 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罗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