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环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常州友稻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某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民初6556号
原告:常州友稻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5925200926,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府琛花园1幢413号。
法定代表人:查琦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健,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305MB1A78036T,住所地徐州市***新城区府佐路行政中心东区A楼。
法定代表人:权刚。
被告:徐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徐州市***大泉街道。
法定代表人:韩可。
第三人:常州环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60538620D,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工业园区金武路12号。
诉讼代表人:江苏银晶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陆小虎,清算组组长。
原告常州友稻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徐州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常州环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受理。
原告常州友稻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42.0527万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直至付清;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2月,第三人常州环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原徐州市***农业委员会下设京沪高铁贾汪段沿线绿化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常州环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承接京沪高铁徐州段绿化工程***部分13标段工程,合同金额为576.14万元。合同签订后,常州环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常州友稻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施工班组、投入资金实际施工,并于2013年6月完工,2015年4月经竣工验收合格。2020年1月13日由徐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评审报告,确认该工程审计工程价款为492.56138万元,此前常州友稻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己收到常州环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价款总计250.5087万元。常州友稻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曾多次向发包人催要工程款,因临时机构解散及职能部门职权发生调整等原因,该工程款支付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裁定受理江苏银晶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对常州环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等关联企业破产清算申请,但常州环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本案中的第三人,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有关债务人是指当破产企业作为诉讼程序中的原告或被告时,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常州环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不能因本院受理破产申请而因此确定本案的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徐州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徐州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杨瑞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朱文娟
书 记 员 韩 璐